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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本┦屑仁潜豢厍秩ㄐ形�氖凳┑兀�彩潜豢厍秩ㄐ形�慕峁�⑸�厥强凸鄣摹⒄�返摹N颐窃�3月26日将《答辩状》提交给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我认为,这是一件非常简单的管辖权纠纷,至于张建伟提出的原告就被告和便于当事人诉讼的民事诉讼原则的问题,因为按照我国法律适用的有关规定,在法律条文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只能适用法律条文,而不能适用法律原则,所以这个问题对本案的管辖权根本不会有任何意义。
《西部生命》说法(3)
在等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作出裁定期间,大约是在四月份的一天,刘元举电话告诉我,张建伟的律师给他来了一封信,说要与他和解。刘元举征求我的意见,我表示可以进行和解,这也是最终了结此案的一条途径。之后,我与张建伟的律师进行电话联系,定于4月下旬他同张建伟来沈阳进行和解的商谈。我又与刘元举讨论了和解方案,确定了和解的原则。张建伟的律师又来电话告诉我,由于他们工作忙,定于“五一”期间来,可从此便没有音信了。
2001年5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作出了裁定,这也是本案的管辖权的终审裁定,但裁定的理由和结果完全出乎我的意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撤销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二中初字第2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看着这份裁定,我半天说不出话来,如此简单的管辖权争议纠纷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审判水平低到如此程度,还是另有原因,不可思议。
刘元举问我,真的要到天津去打官司?下一步我们该怎么办?是呀!该怎么办?是屈从于这份裁定,还是依法抗争?我们进行了认真的讨论。这是一份终审裁定,本案必须被移送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惟一的司法救助途径就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就是人们常说的申诉。但申请再审是非常艰难的过程,对管辖权的再审申请,尤其是向最高人民法院对管辖权申请再审,在我的律师执业工作中还没有过,能不能被受理都很难说,更不要说胜诉了。可面对这样一份有法不依的裁定,我们也只能选择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一司法救助途径惟一的路了。
于是我义无反顾地为刘元举起草了《再审申请书》,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高知终字第56号民事裁定书;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二中知初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2001年7月1日曲颉陪着刘元举再一次到了北京,将《再审申请书》递交给最高人民法院。在将近半年的时间里,此案没有一点消息,既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信息,也没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通知。正当我同刘元举商量如何去追问此案时,在2002年1月的一天,我突然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真是又惊又喜。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不仅受理了本案管辖权的再审申请,而且经过认真的审理,还支持了我们的再审请求,这也是我经历的第一件管辖权再审胜诉的案例,而且是胜在最高人民法院。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不愧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确实作到了严格依法办案,使我们看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不仅仅是一句口号,而必将在各级审判机关得到贯彻落实。曲颉在后来的一篇文章中谈到此事时,戏说道:“最高人民法院的大红戳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大了许多,有小碗口粗壮,鲜红、鲜红,煞是喜人。”对于管辖权的再审,我们企盼了半年,终于有了公正的裁决。
2002年3月1日,我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参加了对本案管辖权再审的询问,并陈述了对本案管辖权的意见。3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2)高民再终字第1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法律将侵权行为地确定为案件管辖地,有利于查明侵权事实并及时处理该侵权行为。虽然张建伟的住所地在天津,但根据刘元举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作品《蝉蜕的翅膀》的发表、复制及发行行为均是在北京市实施的,北京市既是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也是被诉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张建伟所提管辖异议的理由不成立。原二审裁定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两便原则’确定管辖不当,属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并裁定:“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高知终字第56号民事裁定书;二、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