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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方尺,染色工资等折米每双3…8斤。
棉鞋1双,白布20方尺,染色工资等折米5…10斤。
袜子2双,每双白布7方尺,染色工资等折米3…5斤。
草帽1顶,折米5…9斤。
棉大衣1/3件,每件白布60方尺,棉花3斤,染色工资等折米18…30斤。
蚊帐1/5顶,每顶纱布60方尺,白洋布22方尺半,染色工资等折米7…25斤。
其中有些项目因地区不同,发放的数量不尽相同,如东北、西北等地区,每人每年可按1/3 件补充棉大衣,这些地区需要发皮大衣的,不再发棉大衣。华东、中南、西南过去有发蚊帐的规定的,每人每年按1/5顶补充,已有的不发,没有的尽量先发。
四、津贴费:
普通津贴(零用费):每人每月发给猪肉1斤、肥皂2/3条、牙刷1/6把、牙粉2/3包、毛巾1/6 条、理发费以2斤小米计算;纸烟,专员级以上干部15包、县长级干部10包、区长级以下干部5包;勤杂人员叶烟8两(纸烟以20支为一包,毛巾、肥皂、牙刷、牙粉、叶烟均以当地中等质量为标准)。
技术津贴:每人每月发给肉甲等5斤、乙等4斤、丙等3斤、丁等2斤(领取技术 津贴的普通津贴照发)。技术人员包括:汽车司机、修理工人、汽车修理员、印刷工人、医生、医助、护士长、司药、电务员(电话员、报务员)、机要及其他农林、水利、畜牧等技术人员。对有特殊技术者,其津贴最高可发给肉15斤。
特别津贴:部长级、省主席、直辖市市长级以上人员,每人每月特别津贴费米100斤。
五、过节费:
新年、春节、国庆节每人发给肉1斤。
六、保健费:
每月甲等肉5斤、乙等肉4斤、丙等肉3斤、丁等肉2斤。
七、老年优待金:
不分干部、勤杂人员,凡年在45岁以上,参加革命工作满5年以上者,每人每月发给肉1斤;工作满8年以上者,每人每月发给肉2斤;工作满12年以上者,每人每月发给肉3斤。
八、妇婴费:
妇女干部卫生费、妇女干部生育费(分大产、小产、流产三种),根 据所需物资分项规定了标准(标准略)。
婴儿保育费(包括婴儿医药卫生零用等全部费用):1至12月的婴儿,每人每月发米110斤;25 至48个月的婴儿,每人每月发米120斤;49至72个月的婴儿,每人每月发米130斤;72个月以上的,按勤杂人员待遇(入公费学校者,按公费生标准由学校供给)。
九、保姆费:
一个婴儿每月发米130斤;两个婴儿每月170斤;两个婴儿以上每多一个增发米40斤。
十、医药费:
每人每月米8斤,以5斤发给各机关,3斤归各级财政部门掌握,作为休养干部及特殊伤病员的医药费用。
十一、埋葬费:
在职死亡者,发中等棺木一口,普通寿衣一套,实报实销。
对个人生活部分的供给发放办法,是包干还是直接供给,由大行政区或直属省(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1950年开始,随着国家的财政状况变化,供给办法不断修改,供给项目逐步合并、简化,供给标准不断调整、提高。在供给办法上,把个人生活部分按各项单列分别规定标准,直接发给实物或以小米等为计算单位折款发给的办法,改为合并一些项目折合成“米”数或“供给分”数包干发给的办法。
50年代初政府的供给制标准
1950年7月财政部规定《中央级直属各机关1950年度暂行供给标准》,其中个人生活部分的生活费,包括:食粮、菜金、煤炭、细粮补贴、鞋、袜、棉被补贴、过节费、轻病号补助、伙夫费及普通津贴等项,一律折成米数包干供给。
供给标准为:大灶每人每月折米130斤、中灶每人每月折米165斤、小灶每人每月折米225斤。其他项目如服装、技术津贴、保健费、老年优待金、妇婴费、水电费、家属粮、医药费、休养费、埋葬费等仍分项供给,有的项目标准略有调整。
1951年2月,供给制变通为“包干制”,干部们的伙食标准,改按货币计算。大灶万元、中灶万元、小灶万元。(指“老人民币 ”,当时1万元的币值折合1956年“新人民币”1元3角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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