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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和农民的交往中,我们还比较准确的把握了地域特性。比如广州农民就比四川农民有市场意识,广州农民会研究“香港市场有什么需求,我们就生产什么样的鸡肉”。由于香港人比较喜欢吃“白水鸡”,即把肉鸡煮熟吃就可,更强调鸡肉的原汁原味,因此广州农民就会让饲料在注重营养平衡时,还讲究鸡的颜色。而四川在吃法上更偏好做麻辣鸡,因此四川农民只关心鸡长肥长壮就可以了。
事实上,现代农民也在转型,面临着消费意识转变带来的生产意识转变。以前是“把有营养的东西卖出去,把没营养的东西买回来”。生产意识上更多是自己养猪是为别人生产,只求多产快长就行。但是随着失地农民增多、加上农民收入总体收入增加,农民自身的肉禽蛋消费也在增长。这就涉及到自身食品安全问题,因此现代农民在食品安全、营养成分调控上会更有意识。比如说会根据市场上瘦肉价格比肥肉价格贵,就多买点能催长瘦肉的饲料,以期能卖更好的价格。
细心发现农村的变化,研究农民思想转变,根据差异调整自己的营销方式,调整饲料的营养含量,就可持续占领这个市场。
走近农村,把网络建到基层
在农村,如何做到与农民走得更近是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农民既是消费者又是生产者。一方面要解决好成本问题,另一方面又必须把握市场情报,平衡两者关系。因此必须十分注重市场反馈,避免生产与销售脱节。
一度时期,希望饲料实行的是直接交给经销商销售。经销商为了利润最大化,一般不会顾及农民的实际需求,不注重实时调配,往往只把精力放在销量上。
通过一段时期过渡后,希望饲料的经销商合作模式逐步成熟,实现了渠道下沉。一般采取经销商和厂家服务小分队两条腿走路的方式,走专业化、差异化客户服务之路。
公司一般聘请畜牧业专业的大学生,组建类似乡村干部抓中心工作那样的“服务小分队”,进行“技术营销”和“数据营销”。
小分队通过专业的技术以及跟踪调查累积而来的数据库分析,有针对性地进行服务销售,甚至每个购买了饲料的农户养猪的情况都被他们登记在案,形成系统全面的信息反馈机制。
这些富有乡村特色的服务小分队成员,每天都在走村串户,和农户打成了一片。农户家里有几口人、哪些成员外出打工了、去了哪个厂都了解得十分清楚。农户一遇到什么问题,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这些小分队人员。在一些养殖集中区,几乎所有的农民都认识这些队员。依靠专业贴身的服务,使小分队成为离农民最近的销售力量。 。。
“原罪”无罪吗?
“原罪”无罪吗?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特别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24年来,我们国家在许多领域都放开手脚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失误难免,漏洞也肯定不少。
在改革中,一些思想解放比较彻底,风险意识强,有一定背景的人抓住了更多的机会。其中,造成负面影响的我们批评他们是“官倒”。当然这“官倒”的含义可不仅仅是倒腾生意,还包括许多“权力寻租”,简单说就是“有偿租用各类权力为我所用”或者叫“有偿出租各类权力为我谋利”,通俗的说叫“勾兑”。今天偶尔见诸报端所谓“原罪”就是对各时期善于投机者或者叫善于抓住机遇者,获取第一桶金的合法性、公正性提出的质疑。
因此,我对“原罪”作了一个不确切判断。
既然“原罪”只是老百姓对第一桶金的质疑,并非结论。加之当时的法律制度或操纵法律制度的人已经给他放行。因此现在来讨论这个关系老百姓心里平衡的问题就应该理性、公正,并且依法进行。要不,就可能矫枉过正,对谁都不好。
作为问题探讨,我的看法是“原罪”主要分两种情况。
一是“权力寻租”东窗事发者,这种原罪自然有罪。尽管时过境迁,迁延困难,但道义上就叫第一桶金挣得不光彩。如果形成社会舆论,极可能影响今天的发展。
二是因信息不对称、宣传不到位、操作失误等原因致使所谓有背景者抓住机遇的情况,说来好像也有“原罪”之嫌。但这种“原罪”似乎不应迁延追究。
毫不疑问,第一种“原罪”是有罪的。在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中,应予申斥,甚至敦促有关方面加大侦破力度,将不法之徒绳之以法。
难点是第二种情况,坊间人士常说的程序合法,操作得好,该人家发那笔横财。
我这几年做策划遇